申办签证须知(香港澳门)


特别提示

    为向中国香港/澳门签证申请人提供舒适的办证环境和优质服务,自2019年5月1日起,持普通护照的中国香港/澳门普通签证申请人需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中心”)递交申请,我馆领事部不再直接受理上述签证申请。

    申请中心除代我馆收取签证规费、急件费外,将另行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径询该中心或参考其网站。

    关于办理时限:普通件,通常递交申请后第四个工作日可取证。加急服务须经领事官员批准,将加收费用。以上审理时间仅供参考。由于部分申请需转递香港特区政府或澳门特区政府审批,审理时限会延长至四周左右。

    能否颁发签证由我馆决定,申请中心不参与审批程序。

    持用外交、公务(特别、官员)护照者,其他拟申请外交、公务、礼遇签证人员,以及中国公民申请赴港进入许可,仍可径向我馆领事部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中心向我馆申请中国香港/澳门签证,亦可自行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

    关于免办港、澳签证的情形,请查询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官方网站(www.immd.gov.hk/eng/services/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或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官方网站(www.fsm.gov.mo/psp/eng/psp_top5_2_1.html)。


申办中国香港签证/进入许可须知

     一、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可免办中国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

      1、持有效护照过境香港、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且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加拿大公民; 

      2、享受免签待遇并在其免签期限内过境香港、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的其他外国公民;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旅游、探亲或从事经贸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

      4、持有有效中国普通护照自中国内地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或自第三国(地区)过境前往中国内地、停留不超过7天的中国公民;

      5、持智能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6、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7、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旅客身份来港逗留不超过7天的台湾同胞。

     二、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必须直接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办中国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

      1、赴香港特区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且停留期超过3个月的加拿大公民; 

      2、赴港旅游或从事经贸活动,但在港停留时间超过免签期限的享受免签待遇的外国公民; 

      3、持有有效中国普通护照赴港旅游、探亲、经商、工作、居留、学习等的中国公民;

      4、持有有效中国旅行证的中国公民;

      5、持有有效中国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的境外中国公民;

      6、外国常驻香港的领事官员及国际组织机构人员; 

      7、不享受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人员; 

      8、无国籍者; 

      9、拟赴港居留、学习、受训、工作、投资、探亲或与家人团聚者的外国人。 

  三、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请中国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

  1、一般申请材料: 

  (1)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的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 

  (2)填妥并经本人签署的《香港签证申请书》1份(可登录香港特区入境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下载); 

  (3)2"×2"正面半身免冠近期证件照片2张;

  (4)非加拿大公民提供在加永久居留、工作或学习许可证明复印件。

  2、除一般申请资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与赴港事由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人员到港赴任须提供派遣国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的照会;新任馆长还须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同意。 

  (2)国际组织驻港机构新任代表及其它人员到港赴任须提供该组织的照会或公函。 

  (3)欧盟驻港办公室人员须提供欧盟照会或公函。 

  (4)赴港学习的一般学生: 

    a. 申请人已注册就读的学校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b. 该校接受就读的证明; 

    c. 学历证明; 

    d. 18岁以下学生须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信件; 

    e. 经济支持证明。 

   (5) 赴香港中文大学进修的学生: 

    a. 在港有无住所及是否有能力照顾自己的证明; 

    b. 就读时间少于3个月的证明; 

    c. 香港中文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 

   (6) 赴港受训人员: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主办人和受训人之间的合约、具体培训日程。 

   (7) 赴港工作人员: 

    a. 雇主或保证人姓名、联络地址及电话号码; 

    b. 注明职位、薪金及福利的服务合约或聘书; 

    c. 学历及有关该职位的工作经验的详细证明,如文凭、证书及证明信等。 

  (8) 赴港演出、展览、讲演的人员: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有关的合同和联系信件。 

  (9) 赴港投资人员: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拟进行的商业活动性质、规模及实际资本、资金来源及经济证明; 

    c. 体检证明。 

  (10) 赴港探亲人员: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双方关系证明。 

  (11) 拟与在港亲属团聚、定居的人员: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双方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12) 持加拿大护照的前香港居民回港定居: 

    a. 申请人曾持有的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 

    b. 曾定居香港的证明(如学校证明、银行存折、税单、雇佣证明等)。 

  (13)赴港旅游人员:

        a. 机票订单;

        b. 酒店订单;

        c. 资金证明。

  3、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金额为52美元(包括30美元签证费和22美元入境处通知批准的回邮费)的支票或银行汇票(该支票或汇票应指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付款)。

  4、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的回邮特快邮寄单1份。 

  申请如获香港特区入境处批准,入境处将会把贴纸签证或贴纸进入许可直接寄给申请人。 

  四、通过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请中国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

      一般申请材料及费用如下:

  1、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的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原件; 

  2、上述第(三)条中1至3项; 

  3、签证费用: 

  (1) 凡属使领馆直接签发的中国香港签证,除外交和公务签证免费外,其他中国香港签证或进入许可的费用为每人40加元。中国公民申办赴港进入许可收费为15加元。此类签证或进入许可需时4个工作日。 

  (2)凡属须经香港特区入境处核准的中国香港签证,申请人须在申请时向使领馆交纳25加元签证通讯费。需要说明的是,支付以上费用并不保证申请一定获得批准且不退费。由于此类签证须经香港特区入境处批准,所需时间至少3周,不办理加急服务。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在接到香港特区入境处的核准通知后即为申请人签发中国香港签证。申请人在领取签证时须交纳40加元签证费。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地址: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ARATION TOWER 

  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011-852-2824 6111 

  传真:011-852-2519 9619 

  网站:http://www.immd.gov.hk/hks/services/index.html


申办中国澳门签证/进入许可须知

        一、澳门已给予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民免签入境待遇。

        二、孟加拉、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越南6国公民(除外交护照外)赴澳门,须事先办妥中国澳门签证;申请人须在申请时向使领馆交纳25加元签证通讯费。需要说明的是,支付以上费用并不保证申请一定获得批准且不退费。由于此类签证须经澳门特区入境处批准,所需时间至少3周,不办理加急服务。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在接到澳门特区入境处的核准通知后即为申请人签发中国澳门签证。申请人在领取中国澳门签证时须交纳40加元签证费。

        三、除上述6国外,不享受免签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四、持内地护照者,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有效签证,可免办入境许可并可在澳门停留7天。如欲延长停留期,可提前一周向澳门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90天。

        五、查询申办中国澳门签证/进入许可相关信息,可登录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网站: 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